野生動物活體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輸出入同意文件申請書(2005/11/15)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請連結: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w/ct.asp?xItem=3090&ctNode=198&m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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