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雲林縣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民國98年11月24日發布/函頒)
由 guest 在 週四, 2012/08/23 - 14:01 發佈
http://www1.yunlin.gov.tw/chinese/bul/bulnew/9812/9812_118.pdf
http://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1241
法規名稱: 雲林縣不擬續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 (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發布/函頒 ) |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收容服 務,以執行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根據動物保護法及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 收費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飼主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本府之收容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三、本要點所稱申請人,以年滿十五歲之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為限。未滿
四、申請步驟
五、飼主送本府收容之動物完成切結手續後,其所有權歸屬本府所有,一
六、收容期間內,飼主擬取回原不續養動物者,仍應依雲林縣流浪動物認
七、完成動物收容手續後,如發現罹患疾病、傷殘或重大傳染病者,得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