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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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公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及救濟自治條例第十八 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 三 條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
第 四 條 農作改良物及畜產之種類、等級、數量、規格及其補償費與遷
第 五 條 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
第 六 條 農作改良物有兼種之情形者,按查估數量自價格最優者起依序
第 七 條 農作改良物於播種後未經移植而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起計算
第 八 條 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權人出
第 九 條 需用土地人因農作改良物或畜產之性質特殊,不能依第四條規
第 十 條 農作改良物由所有權人自行遷移者,依該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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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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