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高雄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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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高雄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公發布)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之收費,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標準所定收費權限,委託所屬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執行。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動物,指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
其他動物。

第四條  主管機關令動物防疫人員或委託執業獸醫師執行動物狂犬病防治措
施,得依下列標準,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費用:
一、隔離留置檢查:每次每隻新臺幣二千元。
二、預防注射:每次每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五條  執業獸醫師受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聘請執行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
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購狂犬病預防注射標示及證明書,每份新臺幣二十元。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 高雄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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