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臺中市動物屍體處理自治條例(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由 guest 在 週五, 2013/02/22 - 16:46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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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臺中市動物屍體處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公發布)
第一條 臺中市為防止動物屍體隨意棄置,確保市民健康及環境衛生, 並兼顧飼主對寵物之特殊情感,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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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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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屍體:指犬、貓與其他經農業局公告之寵物及無人飼 養、管領之脊椎動物死亡後之遺體。 二、寵物屍體: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 管領之動物死亡後之遺體。 三、動物屍體處理設施:指有別於處理一般廢棄物之焚化爐或 掩埋場,專責處理動物屍體之設施。 四、特定寵物殯葬業:指從事寵物屍體火化、土葬及貯存骨灰 之民間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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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不得將動物屍體懸掛樹上、投於水中或隨意棄置於其他依法禁 止堆放廢棄物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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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農業局應設動物屍體處理設施及管理單位。 民眾得將動物及寵物屍體交付農業局或特定寵物殯葬業處理之 。 前項動物及寵物屍體,農業局得委託合法之民間業者處理之。 動物及寵物屍體之處理程序、收費標準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 理辦法由農業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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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殯葬業應先向農業局申請許可並 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 期限與換證、廢止許可之條件、動物及寵物屍體處理作業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農業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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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未經許可即擅自經營寵物殯葬業務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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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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