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辦法(民國101年12月24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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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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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1.12.24 |
發布字號: |
高市府觀維字第1013152910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1.12.24 |
主 旨: | 訂定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辦法 |
法規名稱: | 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辦法 |
法規內文: |
第一條 為管理維護本市愛河水域之景觀與環境品質,發展愛河觀光功能,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河水域,指愛河及其支流之河道與其沿岸一定範圍之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第四條
愛河水域,非經公告許可,不得從事垂釣或水域遊憩活動。 第五條
主管機關得視愛河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劃定並公告一定範
第六條 船舶或浮具,非經本府交通局許可,不得進入、通行、停泊愛河水 第七條
愛河水域之碼頭及停泊設施,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需要設置、 第八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成立專責巡守隊,執行愛河水域景觀環境之 第九條
愛河水域,不得有下列行為。但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執行業務所需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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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資料來源: | 自行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