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高雄市檢舉餵食臺灣獼猴獎勵辦法(民國101年12月20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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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1.12.20
發布字號: 高市府農植字第10133240100號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1.12.20
主  旨: 訂定高雄市檢舉餵食臺灣獼猴獎勵辦法
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餵食臺灣獼猴獎勵辦法
法規內文: 第一條  為鼓勵民眾檢舉餵食臺灣獼猴違規案件,以維護本市自然生態環
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三條 民眾於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餵食臺灣獼猴之區域內,發現餵食臺灣獼
猴之行為者,得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具體事實並檢
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前項情形,檢舉人應載明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第四條 檢舉人檢舉餵食臺灣獼猴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
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核發檢舉獎勵金。

第五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檢舉獎勵金:
一、執行野生動物保育職務之公務員。
二、匿名或未具真實之姓名、地址或身分證字號。
三、檢舉前主管機關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但進行調
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確認違規事實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同一餵食臺灣獼猴之行為有二名以上之檢舉人檢舉者,主管機關應
發給之檢舉獎勵金由先檢舉者具領;不能分別檢舉之先後或共同檢舉者,其檢
舉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第七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應指派專人記錄及處
理。

第八條 檢舉人應自檢舉獎勵金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
領取檢舉獎勵金,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給。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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