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高雄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民國102年1月17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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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2.01.17
發布字號: 高市府動保字第10170958000號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2.07.01
主  旨: 訂定高雄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高雄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法規內文: 第一條  為規範收容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及協助處理犬、貓屍體之
收費,並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標準所定收容、處理及其收費權限,委任所屬高雄市動物保
護處執行。

第三條  主管機關提供收容及處理之服務,得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收容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每隻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協助處理犬、貓之屍體,體重十五公斤以下者,每隻收費新臺幣五百
元;體重超過十五公斤者,每隻收費新臺幣八百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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