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沒收麝香刑事裁定【裁判字號】 101,聲,1804
由 guest 在 週四, 2012/12/27 - 13:56 發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1,聲,1804
【裁判日期】 1011116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 101 年度執聲字第 100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麝香壹盒,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麗華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一案,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 年度偵字第 8584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麝香 1 盒、麝香相關文書 12 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 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 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 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同法第52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麗華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 年度偵字第 8584 號為緩起 訴處分,緩起訴期間 1 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 10 個月內,完成該署指定之「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法治教育 系列」課程 2 小時,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而 確定,而被告已於指定期間內履行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 亦於民國101 年9 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 偵查卷宗無訛。而扣案之麝香1 盒,係被告未經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所輸入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等情,業據被告於 偵查中坦認在卷,聲請意旨雖誤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 之物」,然該扣案之麝香1 盒,依前揭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既屬應依法沒收之物,本院自得依野 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聲請意旨雖併聲請沒收扣案之麝香相關文書12張,然扣案之 該麝香相關文書12張,分別係被告經營之製藥廠與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署往來之函文及行政院衛生署之公告 ,亦經本院調閱偵查卷宗核閱無訛,顯非供被告犯罪所用或 預備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 併予沒收,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