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違反漁業法公告採捕鯨鯊刑事判決【裁判字號】 93,馬簡,121
馬公簡易庭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3,馬簡,121
【裁判日期】 930629
【裁判案由】 違反漁業法
【裁判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己○○ 丙○○ 甲○○ 乙○○ 身分證統一編號:X一二
.
庚○○
戊○○
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己○○、丙○○、甲○○、乙○○、庚○○、戊○○共同違反主管機關依漁
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為之公告事項,丁○○、己○○、甲○○、乙○○、庚○○
、戊○○各處拘役參拾日,丙○○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佰元折
算壹日。扣案之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即鯨鯊魚肉約壹仟零伍公斤之拍賣所
得)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漁業法第四十
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
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 順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吳 清 林
論罪法條:
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