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違反漁業法公告採捕鯨鯊刑事判決【裁判字號】 93,馬簡,121

馬公簡易庭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3,馬簡,121
【裁判日期】 930629
【裁判案由】 違反漁業法
【裁判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馬簡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己○○
        丙○○
        甲○○
        乙○○
   身分證統一編號:X一二

.
        庚○○
        戊○○
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一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己○○、丙○○、甲○○、乙○○、庚○○、戊○○共同違反主管機關依漁
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為之公告事項,丁○○、己○○、甲○○、乙○○、庚○○
、戊○○各處拘役參拾日,丙○○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佰元折
算壹日。扣案之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即鯨鯊魚肉約壹仟零伍公斤之拍賣所
得)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漁業法第四十
    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
    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   順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吳   清   林
論罪法條:
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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