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違反漁業法公告採捕鯨鯊刑事判決4【裁判字號】 93,基簡,450
由 guest 在 週五, 2012/11/30 - 13:59 發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3,基簡,450
【裁判日期】 930607
【裁判案由】 違反漁業法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四五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男. 丁○○ 男. 丙○○ 男. 甲○○ 男. 乙○○ 男. 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 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丁○○、丙○○、甲○○、乙○○共同連續違反水產動植物之採捕及處理之 限制之規定,戊○○處有期徒刑伍月;丁○○、丙○○、甲○○、乙○○,各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鯨鯊淨重壹仟肆佰肆拾柒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鯨鯊係保育類動物,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 九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之總量管制為一百二十尾,並限制每艘漁航每航次作業 捕獲以一尾為限,捕獲時須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捕獲紀錄,及必須整尾攜 回,不得支解、持分,被告均為漁業專業人員,竟漠視保育之專業規定,連續捕 獲二尾,既未通報(嗣經查証係編號第七十六尾及第七十七尾,未逾總量管制) ,復逕予肢解冰存,圖朦混入港出售牟利,對生態保育影響至鉅,原不宜輕縱, 然審酌本案係初犯,乃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並儆效尤。至扣案被告採捕之漁獲鯨鯊淨重一千四百四十七公斤,並應 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八條,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 玉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 記 官 王 毓 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