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違反漁業法公告採捕鯨鯊刑事判決4【裁判字號】 93,基簡,45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3,基簡,450

【裁判日期】 930607

【裁判案由】 違反漁業法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四五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男.
         丁○○  男.
         丙○○  男.
         甲○○  男.
         乙○○  男.
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
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丁○○、丙○○、甲○○、乙○○共同連續違反水產動植物之採捕及處理之
限制之規定,戊○○處有期徒刑伍月;丁○○、丙○○、甲○○、乙○○,各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鯨鯊淨重壹仟肆佰肆拾柒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鯨鯊係保育類動物,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
    九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之總量管制為一百二十尾,並限制每艘漁航每航次作業
    捕獲以一尾為限,捕獲時須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回報捕獲紀錄,及必須整尾攜
    回,不得支解、持分,被告均為漁業專業人員,竟漠視保育之專業規定,連續捕
    獲二尾,既未通報(嗣經查証係編號第七十六尾及第七十七尾,未逾總量管制)
    ,復逕予肢解冰存,圖朦混入港出售牟利,對生態保育影響至鉅,原不宜輕縱,
    然審酌本案係初犯,乃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並儆效尤。至扣案被告採捕之漁獲鯨鯊淨重一千四百四十七公斤,並應
    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八條,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 玉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 記 官     王 毓  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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