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發布/函頒)
由 guest 在 週二, 2012/11/06 - 13:16 發佈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44061
法規名稱: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發布/函頒)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娛樂漁業係指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定:「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 的者,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前項所稱觀光,係指乘客搭 漁船觀賞漁撈作業或海洋生物及生態之休閒活動」。本公告所稱娛樂漁業 禮券定型化契約,則係指娛樂漁業人對消費者所提出經其預先擬定,以定 型化契約條款為契約內容之書面契約,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娛樂漁業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漁業人名稱或姓名及住址以及娛樂漁業漁船名稱。 (二)無記名票證發售編號。 (三)注意及遵守事項。 (四)使用方式。 二、漁業人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記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禮券票證內容表彰之給付,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 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發行本票證所收取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 專戶,專供漁業人履行契約義務使用。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所屬縣市政府主管單位電話及網址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一九五○)。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為記名式之記載。 二、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三、不得記載免除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業者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業者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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