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發布)
由 guest 在 週一, 2012/11/05 - 16:01 發佈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273
本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 民國 100 年 08 月 19 日發布)
主旨:本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區域之水域,非經許可,不得從事水域遊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主管之南方澳、烏石、八斗子、正濱、新竹、梧棲、安平、前 二、經許可於漁港從事放流(生)及辦理放流(生)相關活動者,應遵 三、違反本公告事項一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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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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