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民國 88 年 01 月 26 日發布)
由 guest 在 週四, 2012/11/01 - 17:08 發佈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102
法規名稱: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民國 88 年 01 月 26 日發布)
依據: | 畜牧法第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畜牧場飼養家畜、家禽達下列規模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一、家畜: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 、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 二、家禽:三千隻以上。 三、至於飼養不同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依前述所定頭數比例計算其飼養規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