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民國 88 年 01 月 26 日發布)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102 

法規名稱: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民國 88 年 01 月 26 日發布)

依據: 畜牧法第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畜牧場飼養家畜、家禽達下列規模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一、家畜: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
、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
二、家禽:三千隻以上。
三、至於飼養不同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依前述所定頭數比例計算其飼養規模。

 

 

Tag: 
Tag: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