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定人工飼養鴕鳥為家禽與人工飼養鴕鳥應辦理畜牧場登記之規模及主要畜牧設施設置標準等事項( 民國 93 年 03 月 24 日發布)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364 

規名稱:公告指定人工飼養鴕鳥為家禽與人工飼養鴕鳥應辦理畜牧場登記之規模及主要畜牧設施設置標準等事項( 民國 93 年 03 月 24 日發布)

  公告事項:

一、指定人工飼養鴕鳥為家禽。

二、飼養規模達二十隻以上之鴕鳥養殖場應辦理畜牧場登記。

三、人工飼養鴕鳥之主要畜牧設施,包括禽舍、管理室、死廢禽或孵化廢
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防疫消毒設施及畜禽停棲場或
運動場,其設置面積為每隻鴕鳥十六平方公尺。

 

依據: 畜牧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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