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七日生效。(102.05.14)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3/05/15 - 16:34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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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附停止適用內容
法規名稱: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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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 三、本會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農防字第○九七一五○二三三一號及九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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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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