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民國 99年9月27日發布)
由 guest 在 週二, 2012/10/23 - 15:32 發佈
http://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41&pid=76964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09901524310號
訂定「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
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
項次 |
違規事實 |
違反規定 |
一年內違規 |
||
處分依據 |
初次 |
再次 |
累次 |
||
一
|
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
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
警告 |
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
視情節輕重,加重處分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
|||||
二 |
未經許可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
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
警告 |
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
視情節輕重,加重處分 |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