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民國 99年9月27日發布)

http://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41&pid=76964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 09901524310號

訂定「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 

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

項次

違規事實

違反規定

一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警告

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視情節輕重,加重處分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未經許可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警告

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視情節輕重,加重處分

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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