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宜蘭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事項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http://glrslaw.e-land.gov.tw/(X(1)S(oleagxi0nffigu55d5umye55))/LawContent.aspx?id=FL034199 

十三、出租土地在都市計畫內者,其空地部分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
之一倍;在都市計畫外者,申請人之農舍、晒場、禽舍等建築改
良物所用土地,得合併計算,超過部分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分割後如無法單獨使用者,得全筆出租。
(二)分割後如可單獨使用應分割保留,另依有關規定處理。但地形、位
置或使用情況特殊,不宜分割或分割收回後無法立即處分或在管理
上顯有困難者,得全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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