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宜蘭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由 guest 在 週五, 2012/10/12 - 15:11 發佈
http://glrslaw.e-land.gov.tw/(X(1)S(oleagxi0nffigu55d5umye55))/LawContent.aspx?id=FL034198
六、被占用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為空地,依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標售:
(一)地上種植蔬菜、水稻、竹類、果樹、雜木或其他農林作物者。
(二)地上為非供居住使用之簡易棚架(屋)或貨櫃屋。
(三)地上有簡易之畜禽舍者。
(四)地上有水井、蓄水池、漁池、晒場、庭院或鋪設水泥、柏油者。
(五)地上有廢置之防空洞或碉堡者。
(六)地上有駁嵌、花台、圍籬、護坡、擋土牆或廣告牌者。
(七)地上有堆置物者。
(八)地上有簡易攤位、停車場及其設施者。
(九)地上為私設之水溝、巷道使用者。
(十)其他經標售機關認定占用情形簡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