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宜蘭縣興辦公共設施用地房屋拆遷查估補償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29 日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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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條
  自動拆除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建物所有人於期限內自行拆除並經工程執行單位認可者,按合法建物
查估補償標準發給建物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自動拆除獎勵金。全拆戶
如未按查估全拆範圍拆除者,則全數不予發給,如影響工程施工或有
結構安全之虞或有礙觀瞻時,得予以強制拆除。
二、無法提出在事業計畫奉核定日前或交通建設工程路權圖核定日前原有
建物之合法證明文件,按合法建物補償標準百分之八十發給拆遷救濟
金,如於期限內自行拆除者,另加發拆遷救濟金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
拆除獎勵金。
三、自動拆除期限,應由施工單位會同需地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並通知
各拆除戶。
四、自動拆除獎勵金以每一門牌一戶計發為原則,若同一門牌內住有數戶
,且各持有戶口名簿,而產權尚未分開者,仍以一戶計發;產權分開
者,依其產權內容分戶計發。
五、未依期限自行拆除者,由需地機關代為執行,拆除時留置現場之所有
建築材料及室內物品,需地機關不負保管責任,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鋼、鐵架棚、禽舍、圍牆、簡陋棚、亭等及其他附屬構造物,不另
發給自動拆除獎勵金。

 

 

第 30 條
  房屋價格調查表之附表一、二說明:
一、表列單價係連棟中間戶之單價,若為連棟式邊間,則按其單價加百分
之十,若為獨立戶則加百分之十五。鋼筋混凝土造四樓以上依照第三
層樓單價計算,地下室按一層樓加百分之三十。
二、陽台以表列單價五成計算,騎樓、走廊以表列單價六‧五成計算。
三、建物夾層之單價比照各級之單價八成計算,高度未達二‧一公尺者,
按五成計算。
四、屋頂為鋼架,樑、柱為RC造房屋,以鋼筋混凝土造之單價加計依屋
頂鋼架重量別單價百分之十。
五、室內間隔牆一B者以二倍二分之一B單價計算。但房屋內部僅有廁所
、浴室、廚房之隔牆者,應認定無隔牆。
六、簡陋禽棚等附屬建物及棚架、魚池、碑牌等構造物得依市價計值。
七、各種建物之標準樓層高度為三公尺,凡各層高度相差一公尺者,始計
為超高或偏低,其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一) 超高單價=評定單價+ ( (樓板高度–標準高度) /標準高度) ×
6 %×評定單價。
(二) 偏低單價=評定單價– ( (標準高度–樓板高度) /標準高度) ×
60%×評定單價。
八、房屋每坪之造價= (主要構造單價) + (主要構造單價×裝修加權百
分比) 。
九、鋼筋混凝土造與加強磚造之識別:
(一) 柱、樑使用鋼筋混凝土造,樓層雖然四層以下之房屋,而其垂直荷
重全部靠其柱或樑承載之構造稱為鋼筋混凝土造,其外牆常使用鋼
筋混凝土以外材料,如砌紅磚、砌水泥、空心磚等,其柱、樑形態
,較牆壁厚度為凸出粗大;至於加強磚造,雖然柱、樑使用鋼筋混
凝土,但其磚牆仍承載垂直荷重。
(二) 在施工中先做好柱、樑後始砌磚石者,亦屬鋼筋混凝土造。
十、獨立戶、連棟邊戶、連棟中間戶之認定:
(一) 同一業主一棟房屋,其基層面積超過六六○平方公尺 (二百坪) 者
,可認定為連棟邊戶。
(二) 雙拼式二戶建房屋,以連棟邊戶計算。
(三) 連棟分層公寓,業主不同時,每層以連棟中間戶計算。
(四) 獨立戶分層公寓,每層業主不同時,每戶以連棟邊戶計算。
(五) 原為獨立戶,嗣後隔鄰又使用同一牆壁建築房屋時,原有房屋准按
連棟邊戶重新評價。
十一、添加樓層房屋之認定:原有房屋屋頂再增建樓房時,其構造與原房
屋不同或使用簡陋構造或輕量構造者,該增建之樓房以該增建構造
之平房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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