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嘉義縣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相關設施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標準( 民國 92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由 guest 在 週二, 2012/10/09 - 13:43 發佈
http://law.cyh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1922
第 1 條
本標準依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相關設施符合下列標準者,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
營造業承造:
一 農業設施之規模面積:每一農場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萬平方公
尺,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
二 畜牧設施之規模面積:未超過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
用主要設施及必須面積標準表範圍,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
三 養殖設施之規模面積:未超過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作養殖設施使用審查
作業要點訂定之養殖設施容許使用細目之許可面積標準表範圍,屋架
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
四 林業設施之規模面積:每一農場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不超過二萬平方公
尺,屋架跨距十二公尺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面積標準
表及台灣省都市計畫農業區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 3 條
農業、養殖、林業設施簷高超過四.五公尺或禽、畜舍二層樓高度超過七
.○公尺者,建築物結構設計應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但已興建完成
者於補辦建築執照時,需補附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師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
報告書。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