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由 guest 在 週二, 2012/10/09 - 13:38 發佈
http://law.cyh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6925
第 16 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
工作物如下:
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二、建築物之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
,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三、依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且簷高
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四、鳥舍、涼棚、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瞭望臺、
廣告牌、廣播塔或煙囪、或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圍牆、駁崁或挖填土
石方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五、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非供居住使用之一定規模以下農業設施、畜牧設
施、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六、竹木造或加強磚造一樓無附建地下室者,其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
樑跨度在六公尺以下,肱 (懸) 臂樑跨度在二公尺以下或屋架跨度在
十二公尺以下,其總樓地板面積,竹木造未逾一千平方公尺,加強磚
造未逾三百平方公尺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
七、雜項工作物之承載物頂端高度在九公尺以下,其載重量未逾二公噸者
,得免由建築師監造。
前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及第五款之一定規模,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各款一宗基地內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時,其金額、面積、高度及
容量等數額應累計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