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嘉義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 民國 95 年 07 月 16 日公發布)
由 guest 在 週一, 2012/10/08 - 16:47 發佈
http://law.chiay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9950
第 9 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兜售商品或乞討。
二、赤身露體。
三、隨地吐痰、便溺、拋棄果皮、紙屑、菸蒂或其他棄置物。
四、在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垂釣。
五、曝曬衣物、烘焙烹煮食物、家畜或家禽便溺未處理或餵食流浪畜、禽
。
六、喧鬧滋事、妨害公共安寧或秩序。
七、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八、偷接水電、攀折花木、損壞草皮或各項設施。
九、在樹木及設施上張貼、塗畫或書刻。
十、張貼、懸掛或豎立違規廣告物。。
十一、不依規定使用園內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十二、私設神壇、桌椅、吊床、伴唱機等或擅種植物或擅設硬舖面。
十三、燃放爆竹煙火。
十四、駕駛各式車輛。但嬰兒車、自行車、輪椅或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違反前項規定,依刑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建築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