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 ( 民國 93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 )
由 guest 在 週五, 2012/10/05 - 13:42 發佈
http://link.nantou.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FL021919
第 18 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
工作物如下:
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
二、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且
簷高未超過七公尺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四、鳥舍、涼棚、容量二公噸以下之水塔、本身高度在六公尺以下之瞭望
臺、廣告牌、廣播塔或煙囪、或高度在二公尺以下之圍牆、駁崁或挖
填土石方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五、鐵造、竹木造或加強磚造三樓以下無附建地下室者,其高度在十公尺
以下,樑跨度在二公尺以下或屋架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下其總樓地板面
積,鐵造、竹木造未逾一千平方公尺,加強磚造未逾三百平方公尺者
,得免由建築師監造。
六、雜項工作物之承載物頂端高度在九公尺以下,其載重量未逾二公噸者
,得免由建築師監造。
前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由本府定之。
第一項各款之建築物分次申請建築時,其金額、面積、高度、容量等數額
應累計計算。
土木包工業得承攬建築物高度二層樓或七公尺以下且無附建地下室之非供
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但營造業法相關法
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