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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民宿特色項目認定標準及審查作業要點 (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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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縣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民宿特色之認
定,成立特色民宿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以輔導特色民
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觀光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建設處使用管理科科長
(二)農業處農民輔導科科長
(三)觀光處觀光管理科科長
(四)文化局副局長
(五)法律專業領域人士一人
(六)建築或觀光等專業領域人士一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實地評審作業。但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因故未
能出席時,得委由該局處其他科長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色民宿,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且位於民
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風景特定區、觀
光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
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及偏遠地區等地區具有特色項目,並須符
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經本府民宿特色審查小組審核合格
之民宿。
三、申請本縣特色民宿者,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各應備
文件,並依據本要點第五點所列各特色民宿評選項目,填寫「南投縣
特色民宿評審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申請者填寫前項「南投縣特色民宿評審表」,應選擇二項以上作為評
審項目,並自行決定各單項所占百分比,單項不得高於百分之七十。
四、本府受理特色民宿申請案件,除檢視前點第一項應備文件是否符合規
定外,並會同本府各權管單位依據民宿管理辦法各條規定進行書面審
查及現場會勘。如符合規定,再提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作業,由審查小組先為書面審查,申請人應備妥相關佐證資
料提出簡報,並當場回答審查小組提問;審查通過後再擇期進行實地
勘查。
五、本縣特色民宿之評選項目如下:
(一)人文特色(經營者設有地方傳統文化、風土民情、習俗或其他文物
展示場所,能提供遊客體驗當地人文特色,例如:舞蹈、戲劇、雕
塑、繪畫、古物、樂器…. 等)。
(二)自然景觀特色與民宿連結程度(民宿所在地環境具獨特性,例如:
自然景觀、地質景觀、溫泉等獨特資源、賞鳥、名勝古蹟、博物館
、文物展示館、名人紀念館、文化遺址或其他…. 等,與民宿之間
如何結合)。
(三)農林漁牧生活體驗(民宿本身能結合農林漁牧礦等生產活動,讓遊
客體驗特殊生活,例如:製茶、採蔬果、畜牧、捕漁、園藝、農產
品加工製作或其他…. 等)。
(四)建築特色(具有傳統性、代表性、意義性之獨特建築物或室內裝潢
陳設,並提供相關解說服務。例如:【國內】原住民、閩南、客家
、其他傳統風格。【國際】日本、歐美、中東、南洋或其他地區風
格。符合綠建築規範者。)
(五)經營者特色(1.結合當地特殊景觀、產業特色提供行程解說,應備
有公家機關核發之導遊解說證照或證照所有人同意書及證照影本。
2.以經營者藝術創作或具特色之收藏品,呈現於行程中,並提供解
說或教學操作。3.經營者能以英語、日語、韓語、西班牙語、法語
或其他任一國際語言,為遊客提供行程導覽解說。以上三項符合一
項即可)。
(六)地方特色美食(經營者能於經營場所烹調地方特色美食,提供遊客
品嚐,此項經營者須具有或僱用有相關烹調技術之廚師證照。)
六、申請前條特色項目評選者,於領取特色民宿登記證後,應就申請項目
實際經營,保留經營紀錄及績效,並自領取特色民宿登記證之日起,
每二年接受本府複查確認特色項目實際經營情形。如複查合格,始得
繼續經營。
前項複查作業時如有實際經營情形認定之疑義,本府得提請審查小組
再為審查決議。
七、本府民宿特色審查小組針對個別民宿經營者所提出之特色項目審查,
經四分之三委員出席(五人),出席委員評分加總後平均分數達七十
五分以上者,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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