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雲林縣政府辦理農業經營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發布/函頒 )
http://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98
一、為輔導農業經營企業化管理,提升經營績效,協助縣內菁英農民改善生
產製程,提高農民收益,委託農業專家輔導農業經營並予補助,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農民團體、產銷班。
(二)取得安全農業品質認證者(如吉園圃、產銷履歷、CAS、有機農業
等)。
(三)曾參加政府開設之農業相關課程二十小時以上結業並取得證書者。
(四)農民大學結訓學員。
(五)五年內曾榮獲神農獎、全國模範農民、雲林縣模範農民或十大農業
先生(菁英)者。
(六)大專院校農業科系畢業,現從事農業生產者。
(七)其他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政策決定者。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接受大專院校、法人研究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轄屬各區農業改良
場、研究中心、試驗所(農業、林業、畜產、水產)對農業生產技術、
經營管理、產銷管理、品牌設計、電子商務、安全認證等創新事業或企
業化經營管理輔導者,補助額度為輔導經費百分之八十,申請人(單
位)應負擔配合款百分之二十,但最高補助額度為五萬元,且以補助一
次為限。但研提計畫書中,有關服裝費、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僱工工
資、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獎金、旅遊(健行)、自強活
動、聚餐、慶生、觀摩及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出國考察等項目,不予
補助。
四、申請時間為每年一月至八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五、申請與審查程序如下: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得依申請本府農業處補助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一),研提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簽報縣長核定金額後,填具申
請補助計畫核定表(如附件四)通知申請人(單位)。
(二)其應備文件齊全後本府應確實審查申請計畫是否符合本作業要點及
該計畫是否能達成計畫目的後,擬具意見簽請縣長核定。
(三)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單位),
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具體補正事項。
(四)審核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申請人(單位)說明或至現
場勘查。
六、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計畫書。
(三)輔導同意書(如附件三)。
(四)契約書(申請者與農業經營輔導單位所訂契約)。
(五)合格補助證明文件。
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七、撥款及核銷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單位)執行完畢後應檢附申請人(單位)領款收據、農業
經營輔導單位對接受輔導對象開立之收據、輔導單位撰寫簽章之成
果報告(如附件五)、相片,報府撥款。
(二) 實際補助金額以實際採購之金額核算。
(三)接受補助之人員(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及進度切實執行,如有特
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及進度
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後方得辦理;如未經同意即逕予辦理
變更者,不予核銷補助。
八、本府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府補助之申請人(單位)以抽查方式考核
其實際執行情形,依法監督辦理。
圖表附件: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doc
附件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