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 民國 91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
由 guest 在 週四, 2012/10/04 - 14:30 發佈
http://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8346
第 1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必要時得請轄區警
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三、攜帶牲畜、危險物或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四、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五、未經申請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者。
六、聚眾鬥毆或吵鬧者。
七、破壞公物。
八、其他影響校園安全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