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新竹縣辦理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補充作業要點第2點(註)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2/10/03 - 16:22 發佈
註:該地方政府法規網頁未顯示日期
http://hclaw.hsinchu.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7954
二、本補充要點所稱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其種類如下:
(一)文化設施:包括圖書館(或圖書室)、博物館、文物陳列室、藝術
館、音樂廳或戲劇院。
(二)教育設施:包括科學館、紀念館、體育場所、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
施。
(三)農業設施:動物園
(四)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