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澎湖縣非供居住使用之農業相關設施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標準(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公發布)

作者: 
澎湖縣政府

http://law.penghu.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8498&KeyWordHL=%e7%95%9c&StyleType=1 

第 2 條
本縣免由建某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業設施、牧設施、養殖設
施及林業設施規模標準,如附表。
 

 

土地分區別

設施種類

設施細目

免建築師設計、監造、營造業

承造之規模

非都市

土地

農業設施

育苗作業室

五○○        平方公尺以下

菇類栽培設施

二○、○○○  平方公尺以下

溫室

二○、○○○  平方公尺以下

作物栽培及培養設施

二○、○○○  平方公尺以下

堆肥舍(場)

三三○        平方公尺以下

農機具室

四○○        平方公尺以下

倉庫、儲藏室

二、○○○    平方公尺以下

灌溉或排水用抽水設施

二○          平方公尺以下

林業設施

苗本栽培設施(包含溫室

、網室、棚架)

  • 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下
  • 最大深度二公尺以下

蓄水設施(RC造、磚造)

三○○        平方公尺以下

工寮(限平房鋼鐵(骨)造、木造)

一五、○○○  平方公尺以下

畜牧

設施

蓄舍

一五、○○○  平方公尺以下

禽舍

一、五○○    平方公尺以下

孵化場

一○、○○○  平方公尺以下

蓄禽停棲廠及運動場

一○、○○○  平方公尺以下

水池(水禽飼養用)

二、○○○    平方公尺以下

畜牧污染設施

五○○        平方公尺以下

堆肥(舍)場

五○○        平方公尺以下

死廢禽處理設施

一、五○○    平方公尺以下

青貯塔(窖)

五五○        平方公尺以下

榨乳及儲乳設施

二○○        平方公尺以下

飼料調配及儲藏室

二○○        平方公尺以下

養殖設施

飼料調配及儲藏室

二○○        平方公尺以下

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室內)

二○○        平方公尺以下

抽水機房

一○○        平方公尺以下

電力室

一○○        平方公尺以下

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養殖生產基本設施、池水循環過濾設施)

二、○○○    平方公尺以下

一般室內養殖設施

二、○○○    平方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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