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administration2.hccg.gov.tw/LawSearch/LawHistory.asp?lid=257
第十一條 養殖漁業人不得繁殖或養殖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進口之水產動植物。經 基因轉殖所產生之水產動植物,非經該會核准,不得繁殖或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