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26633
註: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 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第 2 條 本縣轄內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 殖設施及林業設施規模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