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止-原臺南縣轄內免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及林業設施規模標準(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修正)註

作者: 
台南市政府

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26633 

註: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
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第 2 條
本縣轄內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業設施、牧設施、養
殖設施及林業設施規模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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