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臺東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 (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

作者: 
台東縣政府

http://law.taitun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0011

四、受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核定權限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每一申請人前後申請容許使用面積合併計算未達三

      百三十平方公尺者,由鄉(鎮、市)公所核定;在三百三十平方公

      尺者以上者,由本府核定。

(二)水產養殖設施:每一農戶申請容許養殖池面積合併計算未滿五千平

      方公尺者,及設置水產養殖設施屬建築物者,其建築面積未滿六百

      六十平方公尺者,由鄉(鎮、市)公所核定;養殖池面積達五千平

      方公尺以者,及建築面積達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者,由本府核定。

(三)畜牧設施:飼養家畜、家禽未達公告之畜牧場登記規模者,由鄉(

      鎮、市)公所核定;達公告之畜牧場登記規模者,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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