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臺東縣政府委辦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 (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2/09/26 - 18:27 發佈
http://law.taitun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0011
四、受理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核定權限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每一申請人前後申請容許使用面積合併計算未達三
百三十平方公尺者,由鄉(鎮、市)公所核定;在三百三十平方公
尺者以上者,由本府核定。
(二)水產養殖設施:每一農戶申請容許養殖池面積合併計算未滿五千平
方公尺者,及設置水產養殖設施屬建築物者,其建築面積未滿六百
六十平方公尺者,由鄉(鎮、市)公所核定;養殖池面積達五千平
方公尺以者,及建築面積達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者,由本府核定。
(三)畜牧設施:飼養家畜、家禽未達公告之畜牧場登記規模者,由鄉(
鎮、市)公所核定;達公告之畜牧場登記規模者,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