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臺東縣動物重要疫病通報流程及緊急應變處理措施 ( 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發布/函頒 )
http://law.taitun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7555
一、動物重要疫病通報及處理流程: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 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 機關報告。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 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另於獸醫師法第十三條亦規定獸醫師於執 行業務發現係法定動物傳染病時,除應指示消毒及隔離方法外,並將 動物別、病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及住址於二十四小時以內報 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本縣動物防疫所於接獲通報後應儘速進行病性鑑定、疫情調查、移動 管制及將病材後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畜衛所)進行 疫病確診等防疫措施,並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防檢局),及通知鄰近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病例確診後,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農委會)統一發佈疫情及指導各項緊急管制措施。 對於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之動物由動物防疫所協調 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進行撲殺、屍體處理、消毒等緊急防疫措施,並持 續追蹤監控疫情,而罹患乙類動物傳染病之動物,如動物防疫人員認 為有必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撲殺並予燒 燬、掩埋、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動物疫情通報體系詳如附錄一; 動物疫情處理流程如附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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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緊急應變處理: 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在原有功能導向之組織架構下,為因應動物重要 疫病之緊急防疫應變之目標導向,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各 級機關相關作業規定,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均應成立「動物重要疫病 緊急應變小組」,在原有行政指揮體系下,以危機處理模式動員可用 人力與資源,藉由任務編組方式統籌指揮。 動物防疫所平日應建立動物重要疫病緊急防疫應變任務分工及聯絡名 冊並隨時修正;平日各應變組織編組單位應建置緊急聯絡通報機制並 指定緊急聯絡人一至二人,各編組作業人員應明瞭所負責任;若進入 緊急防疫應變時期,動物防疫機關應即通知所有應變組織單位及人員 保持聯絡通訊暢通。 (一)緊急應變小組: 1.依據: 縣府:臺東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臺東縣政府農業局災害緊 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公所:依各級機關相關作業規定。 2.成立時機:本縣轄內發生下列重大動物傳染病。 (1)境外移入之動物傳染病: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其他型口 蹄疫(如 A、C、Asia-1 等)、非洲豬瘟、狂犬病、牛海綿狀 腦病及立百病毒感染症。 (2)本土既存之動物傳染病:O 型口蹄疫。 3.編組:遇有動物重要疫病疫情時,本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成立動物 疫病防疫緊急應變小組(簡稱應變小組),指派發言人,主動執 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疫情處理事項,依照劃分之權責,進行疫情 掌握及回報,並遵照中央應變小組之指示執行任務。 (1)本縣重要動物疫病防疫緊急應變小組: A.召集人由農業處處長擔任,必要時得由處長指定副處長擔任 之;其成員包括農業處技正、畜產科科長、動物防疫所所長 、相關局處主管,並由動物防疫所所長負責執行本小組災害 應變事宜;另並得依實際需要請專家、學者參與。 B.小組成立時,即指派業務嫻熟人員進駐作業指定地點,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其應變小組組織架構與任務分工如附錄 三。 (2)各鄉鎮市公所重要動物疫病防疫緊急應變小組:由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籌組,其應變小組組織架構與任務分工如附錄四。 (二)緊急防疫措施 1.疾病診斷: 動物防疫人員一旦接獲畜牧場所有人或管理人或執業獸醫師重要 動物疫病通報時,應立即赴現場採集檢體,並依標準包裝、運輸 作業程序將檢體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畜衛所) 進行病原鑑定,同時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並進行追蹤及調查等工作。 2.移動管制與執行檢疫: (1)移動管制: 動物防疫所接獲疫情報告後,應即派員赴現場瞭解疫情,如有 疑似病例發生,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即刻 禁止該場所有動物移出及移入。 (2)劃定並公告應進行一級防疫警戒之限制區及管制區: A.限制區包含所有罹患、疑患、可能感染重大動物傳染病虞的 養禽場;限制區範圍大致為感染場周圍半徑 1 公里之區域 ,範圍大小之訂定需審慎考量病毒的可能來源、該養畜禽場 鄰近區域之牧場密度、是否有其他感受性動物、動物產品上 市交通運輸路線、屠宰場或販賣市場、天然地理屏障等現況 而決定,限制區內應執行密集之調查及嚴格的管制措施。 B.考量上述情況後,得劃定一個以上之限制區範圍,且不以圓 形區域為限。依據養畜禽業與地理分布情況,以感染場周圍 半徑 1 公里劃定為限制區為可行方案之一,若須跨越不同 行政轄區,應即通知各該轄區縣市主管機關,並呈報中央主 管機關派員主持、協調聯合防疫事宜。 C.在發生場周圍半徑 1 至 3 公里區域應劃定為管制區,其 區域範圍之劃定考量因素同上述限制區劃定之考量。 D.劃定限制區及管制區範圍後,即依法公告,並通知臨近縣市 政府,同時為求能確實宣達管制措施,鄉鎮市公所並以正式 通知書函將應遵守配合管制之事項即時送達相關養禽場、家 禽市場、屠宰加工廠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限制區及管制區圖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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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府與公所權責及分工: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中央與地方權責及分工之組織 架構及任務分工如附錄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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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繫窗口: 各機關應建立二十四小時專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繫資料,其通 報專責人員(單位)及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依重要動物疫病之種類,中央及縣府聯繫窗口如下: (一)口蹄疫、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洲豬瘟、牛海綿狀腦病及立 百病毒感染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防疫組動 物防疫科,聯繫窗口為該科科長,聯絡電話:02-23431415; 專線 :0800761590。本縣動物防疫所聯絡電話:089-233720。 (二)狂犬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防疫組獸醫行政 科,聯繫窗口為該科科長,聯絡電話:02-23431416; 專線:0800 761590。本縣動物防疫所聯絡電話:089-233720。各級機關聯繫資 料詳如附錄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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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懲罰: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本府 公告實施必要之防疫措施,致所飼養之動物感染重要傳染病而遭撲殺 時,將不予補償。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若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 關規定者,並得依法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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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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