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臺東縣政府補助各鄉(鎮、市)公所捕捉流浪犬貓獎勵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由 Law-editor 在 週三, 2012/09/26 - 16:10 發佈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捕捉流 浪犬貓,以有效避免其所衍生之公共安全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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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款來源每年度由本縣動物防疫所編列預算支應,並於每年四、八 及十二月份依補助標準核實撥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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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補助款供執行單位(人員)人事費內加班值班費及業務費支用, 不得支給獎金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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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大犬五公斤、貓三公斤以上,每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中犬三公斤以上未達五公斤、貓一公斤以上未達三公斤,每隻新臺 幣二百元。 (三)小犬未達三公斤、貓未達一公斤,每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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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哺乳期之幼犬貓,因仍需藉由母乳獲取所需養分,為尊重動物生命及 保護動物,除不得捕捉外,亦不列入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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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