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eb.law.ntpc.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10006
註: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099120938 0 號公告繼續適用
第 13 條
穿著木屐、拖鞋、釘鞋及攜帶龐大笨重、危險物品、動物(寵物)者,均 不得進入本館,以避免損壞場地,如有發生上述情事,概由使用單位負責 賠償或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