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臺北縣中和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 公發布)註

作者: 
台北縣政府

http://web.law.ntpc.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20010 

註:查無公告繼續適用

第 9 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本所許可,販賣物品或出租兒童遊樂器具。
二、隨地便溺、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
三、在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釣魚。
四、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五、鬥毆滋事、酗酒、喧鬧或製造噪音等,妨害公共秩序或安寧。
六、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七、攀折花木、書刻、損壞草坪或公園之設施。
八、攜帶危險物品或未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之動物。
九、未經許可騎乘或停放車輛(含腳踏車)。
十、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
十一、其他經本所禁止或限制事項。
違反前項規定,送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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