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花蓮縣法定動物傳染病防治工作收費標準(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公發布)

作者: 
花蓮縣政府

http://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FL024265&KeyWord=%e7%95%9c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豬瘟及狂犬病之發生,得令動物防疫人
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對已執行之動
物或場所得附加記號或標示等防治措施。

第 3 條
第瘟預防注射疫苗工本費每頭次新台幣 (以下同) 柒元。
注射人員工作費每頭次伍元。

第 4 條
畜犬狂犬病預防注射收費每頭次壹佰肆拾元 (含注射人員工作費每頭次貳
拾元) 。
民間獸醫院請領注射證明書及登記牌每份參拾元

第 5 條
畜犬傷害他人留置檢查費每頭次伍佰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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