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花蓮縣政府推動原住民部落產業發展補助要點第3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發布/函頒)
由 guest 在 週五, 2012/09/21 - 11:40 發佈
http://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FL049765&KeyWord=%e7%95%9c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推動原住民農、畜、生態觀光、部落旅遊、原鄉經濟產業研討(習
)暨其他產業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 10 萬元,補助對象
自籌 1/4,但獎金、紀念品及服裝等不予補助;各項補助費用標準
並請依本府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創業、生產、開發、研發所需設備、設施、資材、生財機具最高補
助 3/4,最高以 10 萬元為限,補助對象自籌 1/4。
受本府委託工藝坊、社團、各鄉(鎮、市)公所、學術或研究機關(
構)等辦理部落經濟研討、觀摩、交流等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
金額限制。經專案奉准配合本府政策性發展之各項研發所需設備、設
施、資材、生財機具等補助,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