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花蓮縣政府暨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執行要點第8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發布/函頒)
由 guest 在 週五, 2012/09/21 - 11:20 發佈
http://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223&KeyWord=%e7%95%9c
八、辦理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
理。
(二)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如有特殊需要,進
入前應先登記,俾便查考。
(三)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
及烹調時之衛生管理。
(四)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五)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
資必須根據食物提領憑證所列數量,覈實領取。
(六)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
放雜物或兼作宿舍、休息室。
(七)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十五日內將校內閒置、可供他校使用或
需求之廚房設備資源之規格、數量登載於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