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養豬業臭味管制與改善補助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發布/函頒)

作者: 
花蓮縣政府

http://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337&KeyWord=%e7%95%9c 

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補助養豬畜牧業(以下簡稱
畜牧業),改善環境臭味及廢水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畜牧業,係指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行政區內之畜牧業者
,自行提出養豬業臭味及廢水改善措施,以達成省水減污及資源循
環目標之計畫。

三、補助場址之家數正取至少為三家,備取最多為五家,其必須條件如
下:

(一)本縣列管之畜牧業者。

(二)二年內未曾獲環保單位相關設備補助經費者。

四、補助場址之補助經費比例與遞補原則如下:

(一)本局補助場址所提建置計畫之部分經費(補助經費比例最高不
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五,且單一補助場只補助金額不得超過
新臺幣五十萬元),補助場址需自行提撥其餘之經費。

(二)補助場址之畜牧業者放棄補助或本局補助經費未達預算金額,
則由備取畜牧業者遞補。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補助之畜牧業者,檢附下列文件親送或逕寄本局
水污染防治科: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牧場登記證影本。

(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影本。

(四)養豬業臭味管制與改善施工計畫書,其中豬廁所設施需佔補助
總經費百分之六十(附表二)。

(五)其他有助審查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送件後,本局或評選委員得要求,補送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期限: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郵戳或本局收文章為憑。

六、補助場址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本局依申請文件進行資格審核。

(二)決選:

1、初審: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及政府代表四人組成決選委員
會,依據申請文件及現場功能性稽查文件進行書面審查,
選出適量畜牧業者進入複審。

2、複審:決選委員會實地訪查,並與畜牧業者進行訪談。

3、決審:決選委員會根據實地訪查結果,選出補助場址,並
決定補助款比例及金額。

七、補助場址評選標準及應過濾事項如下:

(一)資格暨書面審查,佔總百分之三十

1、資格及申請文件完整性。

2、污染防治設備操作及維護情形。

(二)養豬業臭味管制與改善施工計畫書,佔總百分之三十

1、改善措施之創新性與可行性。

2、具體改善效益潛勢。

3、經費可行性及合理性。

(三)現場實地訪查,佔總百分之四十

1、畜牧業者場址之環境管理現況。

2、畜牧業者水污染防治措施操作情形。

3、改善措施(設備)的適切性及可行性。

八、補助經費之核撥與核銷程序如下:

(一)畜牧業者獲選為畜牧場址並於本局簽約者,提出採購合
約及估價單,核撥百分之四十補助款,完工後經本局進行功能
測試及驗收,並於規定期間提具所有單據,依相關法規經費核
銷有關程序核銷完成,本局另核撥百分之六十補助款。

(二)前項補助款之使用,應專用於養豬業臭味管制與改善計畫,不
得擅自挪用。

(三)未依遴選所提之施工計畫書進行施工,經本局不定期查核有重
大缺失、未通過完工後之功能測試與驗收,或未於規定期間內
進行經費核銷者,本局剩餘之補助金額不予核撥外,已核撥之
補助金額應予繳回。

九、補助場址需應計畫執行期間接受本局不定期派員查核,查核重點如
下:

(一)補助場址是否依養豬業臭味管制與改善計畫書進行施工。

(二)是否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重大情事發生。

(三)施工前後進行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及懸浮固體與檢測。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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