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臺中市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要點 (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 )
由 guest 在 週四, 2012/09/20 - 16:04 發佈
http://210.69.115.31/GLR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820&KeyWordHL=%E7%95%9C&StyleType=1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穩定農業產銷並提升產業競爭力,以 求農業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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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業建設經費補助對象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各級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場、畜牧產業團體、產銷班、農民及其他與農業有關 之非營利性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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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業建設經費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生產設施。 (二) 生產機具。 (三) 生產及防治資材。 (四) 運銷設施、設備及資材。 (五) 集貨加工設施及設備。 (六) 農業及農村環境改善。 (七) 國內外行銷活動及措施。 (八) 各級農會發展經濟事業計畫暨各項農業推廣教育、家政四健推廣 、農業金融、農會組織業務發展推廣輔導及教育訓練研習等。 (九) 農業產業文化、休閒農業發展輔導等。 (十) 林業、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推廣。 (十一)漁業相關補助。 (十二)其他農業建設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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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產銷班組織之補助以班員共同使用者為優先、班員個別使用者次之 ,其補助應納入輔導單位所提之計畫書,補助標準比照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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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會、漁會及以推展農業生產運銷、生態保育為宗旨之民間團體,或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第三點補助項 目之補助,其標準以不超過各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但符合下 列各款之一者,得專案簽請本府農業局局長核准提高其補助比例: (一)全市性計畫。 (二)迫切性計畫(如重大災害、緊急救助等)。 (三)有特殊情形者。 (四)因應農產品產銷失衡所採取之各項措施。 (五)區域整合性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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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劃設之休閒農業區其公共空間、公共設施、 具共同使用性質之建設及各項公共設施軟體、宣傳行銷、農業產業文 化建設補助細項等補助標準,以不超過各農業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 十五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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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各級農會發展經濟事業計畫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農會人事費用、車輛及信用部門相關經費不列入補助項目。 (二)補助優先順序: 1、營造具經濟性及創新之特色產業、區域整合經濟性事業計畫。 2、建立品牌及推動農會CIS企業識別計畫。 3、既有經濟性事業擴大規模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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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對同一民間團體(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之補(捐)助金額,除 農會、漁會及以推展農業生產運銷、生之民間團體或配 態保 育為宗旨 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外,每一年度以不超過 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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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屬市政白皮書、列管重要施政項目計畫及市長指示辦理事項,申請補 助額度應專案簽請本府農業局局長核定,不受第五點至第八點規定之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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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與審核程序:(附件一) 補助對象申請本府預算補助時,應擬具細部計畫書備函申請,並由本 府農業局依下列事項審查核定: (一) 計畫內容是否詳實,計畫目標是否明確。 (二) 計畫是否符合地區農業發展之需求,並符合政策目標。 (三) 經費需求之編列項目是否符合計畫目標。 (四) 預算項目編列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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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計畫執行: (一)計畫核定後應確依內容執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變更計畫,應敘明理 由並於執行前辦理變更核准,且不得增加補助經費。 (二)核定之補助計畫應於當年度完成,但有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特殊 原因,得專案申請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三)補助設施涉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取得各項執照。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助各 級農會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辦理撥付及核銷作業,如有賸餘款應按補 助比例繳回,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編製執行成果報告(附件二)送 本府農業局備查。。 (五)屬設施或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明顯位置標示補助單位、年度及計 畫名稱。 (六)受補助者因故必須終止或取消補助計畫時,應向本府提出申請,且 不得再重新申請本項計畫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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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及考核:(附件三)
附件一:計畫審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