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高雄市客家文化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14條(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公發布)

作者: 
高雄市政府

http://outlaw.kcg.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447&KeyWordHL=%e5%af%b5%e7%89%a9&StyleType=1 

第十四條  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嚼食檳榔或口香糖;室內場地並禁止吸菸或飲食。
二、服裝整潔,禁止赤身露體、穿著拖鞋或木屐入場。
三、禁止亂丟垃圾。
四、室內場地禁止攜帶寵物入場。
各場地使用須知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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