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修正)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1.jsp?LawID=P07F3002-20090108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事件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
違 規 事 件 |
法條依據 |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
法定罰鍰額度及其他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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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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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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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攜帶未裝於獸籠或其他容器內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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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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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攜帶未裝於獸籠或其他容器內之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造成污染環境、影響其他旅客或造成列車延誤五分鐘以上未滿十分鐘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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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攜帶未裝於獸籠或其他容器內之動物,進入站區內或車輛內,且造成列車延誤十分鐘以上或發生行車事故者,處七千五百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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