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修正 )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2/09/19 - 16:47 發佈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1.jsp?LawID=P12B1007-20120410
第 七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回饋設施:
一 罹患經主管機關基於防治需要而為限制之傳染病患。
二 攜帶禽畜,但導盲犬不在此限。
三 辦理婚喪喜慶。
四 擅自為營利行為。
五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六 有妨害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虞。
七 其他經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