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臺中市市有游泳池管理辦法第11條(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公發布 )
由 guest 在 週五, 2013/02/22 - 17:07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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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游泳池應將下列事項於明顯處公告:
一、前條各款情形。
二、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
三、更衣須在更衣室為之。
四、游泳前須淋浴後,再入池游泳。
五、游泳者須穿游泳衣、游泳褲及戴泳帽。
六、不得攜帶動物入池。
七、不得在池內飲食或吸菸。
八、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不得入池。
九、不得有吐痰、小便或拋棄污物等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
十、入池游泳時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場。
十一、開放時間屆至時,游泳者應即離場。
註:廢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第 10 條 | ||
游泳池應將下列注意事項於明顯處公告,促請泳客遵守: 一、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 二、更衣須在更衣室為之。 三、游泳前須淋浴後,再入池游泳。 四、游泳者須穿游泳衣、游泳褲及戴泳帽。 五、不得攜帶動物入池。 六、不得在池內飲食或吸煙。 七、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不得入池。 八、不得有吐痰、小便或拋棄污物等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 九、入池游泳時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場。 十、散場時泳客應即離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