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臺中市市有游泳池管理辦法第11條(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公發布 )

作者: 
台中市政府

請連結:http://210.69.115.31/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1703&KeyWord=%e5%8b%95%e7%89%a9

第十一條 游泳池應將下列事項於明顯處公告:
     一、前條各款情形。
     二、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
     三、更衣須在更衣室為之。
     四、游泳前須淋浴後,再入池游泳。
     五、游泳者須穿游泳衣、游泳褲及戴泳帽。
     六、不得攜帶動物入池。
     七、不得在池內飲食或吸菸。
     八、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不得入池。
     九、不得有吐痰、小便或拋棄污物等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
     十、入池游泳時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場。
     十一、開放時間屆至時,游泳者應即離場。 

 

註:廢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以

http://210.69.115.31/GLR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7224&KeyWordHL=%e5%8b%95%e7%89%a9&StyleType=1 

  第 10 條
  游泳池應將下列注意事項於明顯處公告,促請泳客遵守:
一、貴重物品請勿攜帶入場。
二、更衣須在更衣室為之。
三、游泳前須淋浴後,再入池游泳。
四、游泳者須穿游泳衣、游泳褲及戴泳帽。
五、不得攜帶動物入池。
六、不得在池內飲食或吸煙。
七、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不得入池。
八、不得有吐痰、小便或拋棄污物等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
九、入池游泳時如遇身體不適,應即離場。
十、散場時泳客應即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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