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臺中市演藝團體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公發布)
由 guest 在 週一, 2012/09/17 - 18:35 發佈
第十四條 演藝團體之經營運作或演出活動所涉之公共安全、交通
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消防、動物保育、稅捐
及大陸人士、外籍演藝人員簽證,應依各有關法令之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