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臺中市演藝團體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公發布)

作者: 
台中市政府

http://210.69.115.31/GLR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917&KeyWordHL=%e5%8b%95%e7%89%a9&StyleType=1 

第十四條  演藝團體之經營運作或演出活動所涉之公共安全、交通
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消防、動物保育、稅捐
及大陸人士、外籍演藝人員簽證,應依各有關法令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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