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組織規程第3條(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由 guest 在 週一, 2012/09/17 - 16:15 發佈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農牧科:掌理農牧推廣與管理、農畜產品運銷、農會輔導、農畜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農村再生、飼料管理、肥料管理、農藥管理、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農畜情調查、農地利用等事項。
二、漁政管理科:掌理漁船及船員管理、漁業資源保育、漁業調查統計、漁業巡護取締等事項。
三、漁業輔導科:掌理漁業技術改進推廣、漁業權漁業管理、漁產運銷、魚市場管理、漁會輔導等事項。
四、生態保育科:掌理野生動物及產製品登記查核、野生動植物保育管理、自然保護(留)區管理、珍貴老樹管理、地質公園、濕地等事項。
五、行政科:掌理農漁業發展及產銷計畫管制、農業公共設施興建維護、文書、印信、研考、法制、出納、採購、財產管理、事務管理、資訊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科業務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