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 民國 92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由 guest 在 週一, 2012/09/17 - 16:01 發佈
第 14 條
公園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取締或依法處理:
一、赤身裸露或其他不檢行為者。
二、隨地吐痰、便溺或拋棄果皮廢物者。
三、喧鬧滋事,防害公共安寧者。
四、有妨害風化或賭博者。
五、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或損壞公園之設施者。
六、虐待動物者。
七、擅自在公園設施上劃刻或張貼者。
八、不依正常方法使用遊樂設施者。
九、其他經營理機關禁止或限制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