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嘉義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由 guest 在 週曰, 2012/09/16 - 18:04 發佈
http://law.cyhg.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3764&KeyWordHL=%e5%8b%95%e7%89%a9&StyleType=1
第 6 條
演藝事業或演藝人員演出演藝節目,應於演出前檢附節目內容、廣告(海
報)、場地使用同意書、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票樣(未
售票免附票樣)等資料送本府備查。
演出活動所涉及之公共安全、交通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消
防、動物保育、稅捐及簽證等事項,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年滿十五歲之國民,得參加演藝事業。但未滿十五歲,參加營利性演藝表
演,則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