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備參-高雄縣野生動物自治條例(民國094年12月30日)註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2/09/05 - 17:32 發佈
註1:最新高雄市野生動物保育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公發布) 請連結: https://www.lca.org.tw/law/book/2566
註2:經查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高市府四維法秘字第0990078115號公告高雄市政府「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繼續適用及應廢止之法規整理清冊 第80頁公告於原高雄縣地區繼續適用,http://law.kcg.gov.tw/merge/merge-2.pdf,惟須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完成修法
註3:原政府網頁已無法開啟,請參考以下pdf檔或連結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180320000901000-0941230
註4:另附上已無法適用之高雄縣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重大病害通報及緊急應變措施,請參考以下pdf檔或連結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0855764